警力有限、違規無窮,近年來為了提高執法效率,各警局紛紛引進「科技執法」,其潮流勢不可擋,而今陸續在各縣市將繼續更新更多科技執法設備。

交通部今年將擴大補助各縣市進行科技執法,預計六縣市,包含雙北、台中、彰化要設立區間平均速率執法,三縣市申請取締公車停靠區違停,基隆、台北將首度在高架路段設監控設備取締大型車違規行駛,而高雄市更將用科技執法,取締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壹、科技執法基本概念

一、定義:利用科技設備運用於交通違規之執法,取代以往以人力為主之交通違規舉發方式,達到全時段或特定時段自動偵測違規態樣,並針對違規行為逕行拍照(攝影)舉證及告發,以利維持交通秩序,保持交通順暢。

二、優勢:

1. 減輕警方執勤負擔。

2. 有效遏止駕駛人僥倖違規心態。

3. 增進交通順暢。

三、爭議:

交通部強調科技執法不是為開罰所設,而是以「遏止違規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傷亡」為目的,未來,科技執法也將持續推廣到其他重點地區或領域,以維護民眾用路之安全保障。

四、舉例:

1. 雪山隧道以掃描雷射、無線電波等高科技取締違規變換車道、超速、龜速車及惡意逼車。

2. 高速公路以高解析度監控錄影系統,取締插隊、跨越槽化線、跨越雙白實線等違規。

3. 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

貳、科技執法近期發展

一、區間速率執法
(一)什麼是區間平均速率? 為何要以區間平均速率執法?
緣起:歷史借鏡

1. 106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賞櫻旅行團遊覽車在行經國道5號銜接國道3號系統交流道時,因駕駛疲勞致在彎道未減速而側翻,造成33人死亡。

2. 106年9月11日阿羅哈客運在國道一號北上岡山段發生6死11傷的重大車禍,警方調查事發當時,客運車速達120公里。

3. 近3年國道高速公路超速事故案件亦逐年增加,而近年在山區道路如北宜公路、臺3線,重型機車飆速致死傷事件層出不窮,且嚴重影響當地社區生活安寧。

因此汽機車的超速防制已是當前重要課題,「速度管理」已列為交通部維護道路安全的重點政策。
 

(二) 雷達測速執法與區間平均速率執法,何者能真正解決超速問題?

1. 現行的「雷達測速執法」僅是「治標的限制性途徑」
現行國內雷達測速執法設備(固定桿或活動式)雖能精準偵測車速,但多數駕駛人在接近固定桿前,會將車速降低至速限以下,一旦通過偵測區間便又回復超速行駛的行為,故目前固定桿測速器對於速率的控制,僅是侷限於定點附近距離很短的範圍(短距離的平均速率執法),且駕駛人常於發現固定桿時驟然減速,反易發生追撞事故,對於速度管理的成效有限。

2. 「區間平均速率執法」是「治本的建設性途徑」

「區間平均速率」指車輛行經某路段特定兩點之間(距離固定),除以所行駛的時間,即為平均速率。

執行方式由點延伸為線,可大幅增加速率控制的有效範圍,除可抑制瞬間超速行為外,更重點的在於可減少車輛間行駛速度的差異,達到控制車行速度趨於穩定的效果,預期將會更有助減少事故發生。區間測速較適用於封閉或半封閉路段,且以常違規或易肇事的路段為主。

(三)國外有無執行案例,成效為何? 
區間測速方式已在英國、義大利、南非、瑞士、西班牙、奧地利、捷克、挪威、法國、中國大陸等多國採行,實施區間測速路段長度視實際交通狀況而定(例如南非測速路段長度長達71公里),經文獻顯示,各國實施後對於降低交通事故率有33%至85%不等的成效。另在義大利的研究指出,在區間測速執法系統實施後,一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15.3%,氧化氮化合物降低了4.6%,空氣懸浮微粒降低了6.4%,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5%。

(四)目前規劃在何處實施區間測速執法? 
1. 新北市萬里區萬里隧道首先實施,預計自107年7月1日起開始執法。

(1) 特性:萬里隧道全長約1.1公里,隧道兩端為彎道,中間路段平直,惟車輛常在隧道內超速,常於出口彎道肇事,105、106年兩年間即發生4件A1事故造成4人死亡,肇事率甚高。

(2) 現況:現行萬里隧道兩端隧道口外,雖各已設置測速照相1處,惟該執法設備無法有效降低隧道內車速,仍時有事故發生的憾事。

(五)區間測速有無法源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2. 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令對超速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故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
 

(六)區間測速之精確度如何?設備有無需年度檢驗?
1. 精確度高、誤差小:本系統設備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在隧道兩端設置監視器與車牌辨識系統,當車輛通過偵測點時辨識號牌並記錄系統時間,因兩點間距離固定,以時間差換算所得區間平均速率為科學證據,又其兩點距離(本案約為1.1公里)遠較雷達測速範圍更長,系統誤差(甚微)相對於長距離、長時間之影響程度甚低,精確度並無疑義。
2. 無需年度檢驗:為釐清區間速率偵測儀器是否需送檢驗或定期複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
3. 校時方式: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7年6月27日函文,說明萬里隧道區間平均速率偵測系統設備校時方式,同一車道區間偵測之起點與終點車牌辨識攝影機時間,係由同一中端控制器提供系統時間,且以每10分鐘與公路總局網路時間伺服器校正一次,以確保時間之正確性。

(七)區間測速範圍內或周邊是否還會有測速固定桿,是否會連續舉發?
1. 兩者舉發不衝突:區間測速係著重於路段的速度控制,固定桿測速則是點的速度控制,兩者適用的目的不盡相同,例如區間測速的範圍內如有危險彎道,在彎道前設置固定桿測照使車輛能確實在彎道前減速,故仍有設置之必要,兩者並不衝突。
2. 亦要遵守連續舉發之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區間測速路段以外與固定桿測速之舉發,仍應遵守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之限制,但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爰本案萬里隧道區間測速與隧道外之固定桿測速器均可舉發。

(八)區間測速是否會增加罰單件數?寬容值可否提高?
1. 安全為重:科技執法之目的在於減少交通事故、減少警力耗費、降低員警攔撿風險與降低執法成本。實施之前,會實施宣導,並於機關網頁公告測速區段地點;另藉由科技有效的執法,當可杜絕駕駛人違規僥倖投機心態,實施後違規件數預期會大幅降低,進而減少潛在的傷亡風險,畢竟生命無價必須珍惜,增加市庫收入絕不是執法的初衷。
2. 法律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未逾10公里,且未影響安全者,得實施勸導免予舉發。
3. 寬容值:萬里隧道因兩端為彎道,設計速率與速限均為50公里,應無提高之空間,但隧道中段平直,車輛稍為加速行駛亦屬常情,考量區間測速執法開始實施,國人尚不甚了解與調整用路習慣,權衡交通安全與順暢,萬里隧道實施初期,以時速超過70公里優先舉發,對於一般駕駛人影響不大。

(九)駕駛人行經區間測速的路段,應該注意什麼?
1. 注意測速路段前方之警告標誌與附牌訊息
(1)區間測速路段起點前,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設置「警52」警告牌面,一般道路設於起點前方100-300公尺(高快速公路為300-1000公尺),附牌文字為「前方區間測速長度○公里」。
(2)測速起點與終點處設置「區間測速起點」、「區間測速終點」牌面。
2. 測速路段內請依速限穩定行駛

因速率係以平均值認定,故偶然不慎超速應不至於立刻構成違規,後續再注意減速即可,亦即存有補救之機會(固定桿則無),由於萬里隧道內以均速超過70公里才優先舉發,駕駛人不必緊盯速度表,更不需要計算秒數,保持平常心注意行駛即可。

(十)區間測速對行經車輛均取得其號牌資料,有無違反個資?
無違反個資。

車輛號牌係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訊,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車牌號碼在未有其他資訊(車籍資料)輔助下,尚不足以指向特定個人,屬間接個資。警察機關實施區間測速執法所蒐集號牌資訊或處理,係基於此執法方式所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十一)實施效益為何?
1. 更具實效的速度管理,減少交通事故
實施區間測速可大幅增加對速率管制的有效距離,由點的控制轉變為對線的控制,能有效減少與速度相關之肇事。
2. 降低設備與人力成本
警力不可能全時投入特定路段的執法,許多路段亦缺乏執法空間,科技執法除了有效,更可大幅降低人力成本。另現有固定式測速桿所偵測之區間範圍很短,需要在同路段廣設測速儀器,且尚須兼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連續舉發之限制,目前設置固定式測速桿每套之金額成本約140萬至190萬不等,所費不貲,如能採用區間測速執法,能以同樣單一組設備對於長距離路段之車輛車行速度,進行有效管理。
3. 萬里隧道實施區間測速成效
萬里隧道行車速率70公里以上違規車輛數減少94.3%,交通事故減少86.2%,隧道內通行車輛平均速率降低,車流更均勻穩定,駕駛人更遵守速限行駛,提升萬里隧道行車安全。

(圖:取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

(一)緣起:由於駕駛人常圖一時之便,將車輛停放在公車停靠區內,導致公車無法沿路邊靠站讓乘客上下車,也因此常衍生事故。

為減少此類交通事故發生,降低民眾生命財產損失。交通局表示,交通部今年已修法提高公車停靠區違規停車罰則,同時補助縣市科技執法經費

(二)實例

1.新北市板橋

(1)實施原因:板橋車站南側引道常有計程車排班及民眾臨停的汽機車輛,溢出占據縣民大道「機慢車優先道」違停,導致機車為閃避違停車輛,與快車道車輛爭道行駛,險象環生。

(2)實施地點:車潮擁擠的板橋車站外公車站、板橋車站南側引道等

(3) 實施時間:今年(108)一月開罰

(4) 科技化設備:地面感應監測器、高處照相機、雷射偵測及車牌辨識系統等。

(5)實施方式:24小時自動偵測違規停車,非公車只要停靠該區域,若地面感應監測器感應到有車輛違停,會遙控高處照相機拍照,隔三分鐘再拍一張,車牌相同就符合違停告發取締要件,系統將自動蒐證違規車輛影像並傳送逕行舉發系統

新北市警局引進全台首創「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左邊為雷射偵測、右邊上為車牌...

左邊為雷射偵測、右邊上為車牌辨識系統,下為攝影機。 圖選自記者袁志豪

2. 臺中市

(1)實施原因:公車停靠區,常被違停車輛占用,導致車流混亂、易生事故。

(2)實施地點:新光三越大遠百商圈公車站

(3) 實施時間:今年(108)二月開罰

(4) 科技化設備:地磁感應設備、語音及閃光警告、車牌辨識系統、智慧影像分析、磁感偵測等。

(5)實施方式:非公車只要停靠該區域,偵測裝置便會語音及閃燈提醒違規,提示違規的車牌號碼,駕駛人若未立即駛離,將自動拍照錄影舉證後,停靠超過3分鐘將收到1200元罰單,其蒐證內容提供警方逕行舉發

 

 
(圖選自台中市政府)

3.  桃園市

(1)實施原因:車站前接送區車輛臨停逾時和公車因違停無法順利靠站,影響交通秩序。

(2)實施地點:桃園、內壢、中壢火車站等地區及車流量大的公車停靠區設置15處智慧偵測違停系統

(3) 實施時間:今年(108)一月開罰

(4) 科技化設備:地磁感應設備、LED螢幕警告、車牌辨識系統、智慧影像分析、磁感偵測等。

(5) 實施方式:非公車只要停靠該區域,將自動蒐證違規車輛照片及錄影檔,違停時間超過1分鐘,一旁LED警示標語及警鳴聲即啟動,提醒車主違規停車儘速駛離。若違停超過3分鐘,機槍監視器辨識到的車牌及影像,會傳送到交控中心違規偵測平台彙整,交由警方進行違規舉發。

桃園違規車輛偵測系統

(圖取自桃園市政府)

 

(圖取自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三、其他

(一) 台北市--監控設備取締大型車違規

(二)高雄市--取締未依兩段式左轉的「高雄式左轉」(高雄式左轉指的是機車騎士遇到直行路口的紅燈,因不耐久候而順著人行道向左行駛至同側的對向路口等待紅燈,綠燈時再逆向直行並左轉。)

(1)實施原因機車騎士車速過快、未依兩段式左轉,迎面撞上直行車輛,造成嚴重車禍等類似事件層出不窮。

(2)實施地點:以市區重要幹道和交通號誌路口為主

(3) 實施時間:最快年底前先選一處試辦

(4) 科技化設備:初估每個路口至少需要2台攝影機辨識行駛路徑,另外依需求增設2到4台不等的車牌辨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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