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置目的?

   科技執法建置目的為運用科技執法設備,進行源頭管理,降低交通違規,並減少警力負擔"

二、 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得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取締交通違規。

三、如何選擇設置地點?

科技執法設備建置位置係以本市交通事故、違規熱點、重要幹道、車站及醫院周邊等因素加以評估。


四、違停科技執法功能?

違規停車科技執法設備未設置即時提醒、驅離違規車輛功能,然違規停車舉發,並不以事先提醒、驅離為取締前之必要條件。另針對其他利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行為者,現行法規均未強制要求設置相關警告標誌。惟為提升警示效果,實施違停科技執法地點均設置明顯牌面,提醒用路人勿違規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規定汽車不得於人行道、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等處臨時停車或停車。本局違規停車科技執法設備未設置即時提醒、驅離違規車輛功能,然違規停車者,倘事實明確且無得予勸導、免予舉發之情形,逕依處罰條例第56條舉發,並不以事先提醒、驅離為取締前之必要條件,亦尚難做為申訴撤銷理由。

五、科技執法項目及設備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科技執法設備由承商切結其軟、硬體設備之主要零組件,並非中國大陸廠牌及無不當資訊收集功能。

六、建置完成迄今成效如何?
 檢視現行啟用地點111年2月取締件數較執法首月取締件數大幅降低,成效顯著。
檢視現行啟用地點111年2月取締件數與執法首月件數比較,違規數大幅降低,成效顯著;統計迄111年2月共計舉發6萬8,419件,有效疏導周邊交通,維護交通順暢。


七、區間測速相關檢測標準及作業流程?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年10月20日經標四字函頒之「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110年1月1日起生效)之規定,區間測速科技執法設備均應符合該規範之標準始可啟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並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機關辦理前揭檢定,由設備承商檢具相關書面資料送件辦理檢定,經書面審核及現場設備檢測均合格後,頒發合格證書。

八、科技執法採證流程

全時段監控車流-自動偵測違規車輛-車牌放大系統擷取車牌照片並辨識-採證照片輸入後台由員警再次確認無誤後舉發


九、系統資料蒐集與保存方式?

於 交通大隊設置主控端伺服器,於交通分隊設置分支工作站,系統偵測蒐證檢出違規,將取得各種違規資料及違規影像照片等資訊(無違規則不留存紀錄),以虛擬私人網路(VPN)方式傳送至伺服器資料處理平臺,以確保資料傳輸及保存安全。


十、智慧城市建置

本次「汽機車違規智慧偵測系統」預計可以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監控,可以大幅降低員警值勤站崗的負擔,輔助警方進行城市交通管理,降低交通事故之發生率並提升道路安全係數。

十一、台北市科技執法路段有幾處?
 本市現設置科技執建置12套科技執法設備,其中區間測速2處、高架道路多功能執法2處、違停偵測7處、路口多功能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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